新京报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日。
二、1日日放𲋉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日。
三、2日日放𲋏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日。
四、3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日。
五、4日日放𲋉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日。
六、5日日放𲋋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日。
七、8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日。
八、10日日放𲋍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日。
九、11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编辑 毛天宇